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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罗执字第23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徐勤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勤飞,廖超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罗执字第2311-6号申请执行人徐勤飞。被执行人廖超举。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1)临罗执字第2311-4号扣留银行股金的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廖超举所有的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褚墩信用社股金128400股,现经依法公开拍卖,因无人竞拍以114500元的价格流拍,申请执行人徐勤飞同意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廖超举所有的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褚墩信用社股金128400股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寇运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朱海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