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棣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执行葛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棣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葛某,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3)棣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张某申请执行葛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棣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欣审判员 吴书环审判员 王金元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丽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