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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执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闫雪峰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雪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榆执字第00662号申请执行人闫雪峰,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公司。负责人胡炳治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闫雪峰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榆民一初字第007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雪峰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公司,因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闫雪峰支付了赔偿款25196元,并承担了案件申请执行费2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07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慧利ì¥Á9错误!未定义书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