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2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边金洋与吴慧雄、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金洋,吴慧雄,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2408号原告边金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余一。被告吴慧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真亮。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郦国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邢军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边金洋与被告吴慧雄、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边金洋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金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4元,依法减半收取1897元,由原告边金洋负担。审判员 魏岩岩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方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