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民二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文安与滑县道口镇河西村第三生产队、寿永苗、任少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民二初字第234号原告刘文安,男,1965年1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凤霞,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滑县道口镇河西村第三生产队。负责人王凤山,该队队长。被告寿永苗,女,1945年10月20日生。被告任少香,女,1963年4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温俊慧,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安与被告滑县道口镇河西村第三生产队、寿永苗、任少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安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庆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巧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