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刑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邓素美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素美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55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素美,女,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2000年至2011年任涡阳县饮食服务公司现金会计,2012年1月任涡阳县饮食服务公司副经理,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沿河巷40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3年5月27日由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院决定对其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素美犯贪污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素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1年,被告人邓素美收取朱慧、程红梅、孙明媚、杜侠等10人的2010年第三、第四季度养老保险金23558元后,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用公款冲抵上缴朱慧、程红梅、孙明媚、杜侠等10人养老保险金23558元,骗取公款23558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邓素美已将赃款全部退出。上述事实,被告人邓素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身份证明、相关书证、缴款书,证人朱慧、程红梅、孙明媚、葛红玲、金汉如、杜侠、郭秀山、马金中、腾广玲、张爱东、江林英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素美身为国营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骗取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邓素美当庭自愿认罪、并将赃款全部退出,故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素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邓素美违法所得二万三千五百五十八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郝文祥审判员 李苏军审判员 武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