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3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张宝旺与郭胜江、许元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旺,郭胜江,许元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3163号原告张宝旺,男,1974年8月5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王雯雯,山东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胜江,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住。被告许元弟,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住。原告张宝旺与被告郭胜江、许元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递交的起诉状所列被告姓名错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宝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方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昕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