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郭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496号原告石某某,女,生于1975年1月25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刘某甲,男,生于1973年6月3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刘某乙,男,生于1944年7月27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郭某某,女,生于1948年1月10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林代理审判员 张苗源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