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叙永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赵发杰不服指定监护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发杰
案由
申请变更监护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叙永民特字第3号起诉人赵发杰,男,生于1953年7月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杨昌华,叙永县摩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起诉人赵发杰不服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人赵发杰诉称:起诉人之子赵祥洪于1976年6月10日,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外打工。2004年赵祥洪在福建省晋江市打工时认识重庆籍一女青年蔡文静,并同居生活。赵祥洪与蔡文静于2005年11月23日生育一女,生育小孩三个月后蔡就与赵祥洪脱离了同居关系,且下落不明,之后赵祥洪将女儿送回老家托起诉人代为抚养,自己又外出打工,2012年4月12日赵祥洪在晋江市因疾病医治无效死亡,次日在晋江市殡仪馆火化。由于上述特殊情况,赵祥洪死亡后,在村、镇干部的关爱下,赵祥洪之女的户籍于2013年3月28日得以解决,成为起诉人名下的家庭成员,虽然蔡文静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但她毕竟是孩子的母亲,因此,起诉人认为蔡文静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而不是起诉人,申请人不服村委会的指定监护,特起诉要求判决变更监护人。本院认为,起诉人赵发杰之子赵祥洪与重庆籍人蔡文静同居生活于2005年11月23日生育一女。现孩子的户籍在起诉人名下,从2006年2月起一直随祖父赵发杰生活,现起诉人赵发杰身体较为健康,经济条件较好,且孩子的父亲赵祥洪已经病故,母亲蔡文静下落不明,未依法履行监护义务,孩子的利益得不到合法保护,故叙永县赤水镇大文村民委员会指定起诉人赵发杰为监护人并无不当,庭审中起诉人赵发杰同意指定监护,但要求依法行使监护权,请求法院判决确定。为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当合法的监护权及社会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四川省叙永县赤水镇大文村民委员会指定起诉人赵祥洪为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书祥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本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