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岐执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福元与龙江涛、宝鸡明达住宅建筑公司第四项目部、宝鸡明达住宅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元,龙江涛,宝鸡明达住宅建筑公司第四项目部,宝鸡明达住宅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岐执字第00269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元,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岐山县故郡乡。被执行人龙江涛,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岐山县家福乐超市后。被执行人宝鸡明达住宅建筑公司第四项目部。住所地:宝鸡市新建路。负责人吴云科,任该项目部经理。被执行人宝鸡明达住宅建筑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新建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刘耀明,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福元与被执行人龙江涛、宝鸡明达住宅建筑公司第四项目部、宝鸡明达住宅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岐民一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龙江涛、宝鸡明达住宅建筑公司第四项目部、宝鸡明达住宅建筑公司未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王福元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58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发出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宝鸡明达住宅建筑公司第四项目部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福元42000元结案,案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岐民一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朱文林执行员 孙晓军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国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