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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民初字第003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江波与王军、张志平、温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波,王军,张志平,温海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0331-1号原告江波,男,1977年11月14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一千,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王军,男,1977年7月22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张志平,男,1968年10月27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温海胜,男,1979年4月8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波与被告王军、张志平、温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波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张志平所有的位于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麟州路北段西侧的房产一处(房产号为:09103331)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张志平所有的位于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麟州路北段西侧的房产一处(房产号为:09103331)一套予以��封。二、查封期间,被告张志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贾爱民审判员  薛改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慕晓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