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黄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衢开刑初字第29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3月20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3)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龙茶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化县塘坞乡西庄村其丈夫余某经营的理发店内,坐庄销售“六合彩”彩票,接受开化县塘坞乡矿山村村民胡某甲、胡某乙、张某等人“六合彩”投注共计34783元,非法获利3000元。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开化县公安局马金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有自首且退出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六合彩”码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审前社会调查表、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人余某、胡某甲、胡某乙、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3期(次)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退出了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有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相关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本院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六千元。二、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三千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