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韩记科、张书光等与王安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记科,张书光,王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韩记科,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罗镇屯村*组。申请执行人张书光。被执行人王安民,成年人。申请人韩记科、张书光依据()长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安民支付二申请人劳务费12000元,诉讼费100元,本院于年7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安民将案件款交到法院,申请人已将该款领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长执字第69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国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