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依法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依法执字第146号申请人刘某,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依兰县依兰镇。被申请人刘某某,男,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依兰县依兰镇。本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149.16元。现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2013)依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铁军审判员  李庆辉审判员  赵庆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卞默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