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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磨民初字第0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廉兵与佘金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0268号原告陈某某。被告佘某某。本院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地址和联系电话有误,无法送达原告,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自身原因无法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左建明代理审判员  刘玉蓉人民陪审员  张延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名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