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槐商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董晓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董晓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槐商初字第42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英,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晓亮,男,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招行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董晓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薛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晓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诉称,2011年5月30日被告董晓亮在原告处申办了信用卡,卡号为4391************。截止2013年1月22日止被告累计欠款本息52961.43元(截至2013年1月22日,欠本金47730.24元,利息2869.57元,费用2361.62元),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招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招商信用卡《领用合约》、招商信用卡交易流水一宗。被告董晓亮未提供书面答辩亦未出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乙方)与原告(甲方)所签订的招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甲方对每笔交易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从银行记帐起至还款日止的应付利息,应付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乙方超过信用额度用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超过额度用款部分自甲方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收的利息。乙方每期最低还款额度为信用额度内消费款的百分之十,加上预借现金交易额的百分之十,加上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加上超过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消费款,加上所有的费用和利息。所有费用是指: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挂失补发手续费、滞纳金、调阅签账单手续费、损坏换卡手续费等费用。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等费用的,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均有乙方承担。被告董晓亮申请办理信用卡的资料经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审查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卡号为4391************。截止2013年1月22日止被告董晓亮累计欠款本息共计52961.43元,其中欠本金47730.24元,利息2869.57元,费用2361.62元。原告要求被告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自2013年1月23日至清偿之日利息、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为以本金47730.24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2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招行信用卡申请表、招商信用卡《领用合约》、招商信用卡交易流水一宗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董晓亮持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消费,透支后应按合约规定及时偿还透支款并支付相应费用,因被告至今未还款形成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现原告持据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52961.43元(截止2013年1月22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本金47730.24元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自2013年1月2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费用,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晓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行信用卡透支款本息52961.43元(截止到2013年1月22日)。二、被告董晓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以本金47730.24元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利率,自2013年1月2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和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4元,由被告董晓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善芳人民陪审员 耿林芝人民陪审员 关为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纪建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