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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7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朱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4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负责人胡青。被执行人朱光红,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光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朱光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偿还贷款本金873781.24元及截至2012年7月1日的利息29395.23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期届满之日止);被执行人朱光红以其名下的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坂田村四季花城六期合欢苑1栋M座501(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60004141**)房产为上述债务承担抵押责任,深圳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对依法处分上述抵押物的价款可优先受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53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朱光红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人民币915714.47元及利息、罚息、执行费,及其他与本案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聂赫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