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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裴某与宋某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宋某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548号原告裴某,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现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宋某芹,女,汉族,1982年7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现住珠海市金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诉被告宋某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裴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某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裴某的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裴某负担。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