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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天法民四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李伟雄与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雄,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民四初字第962号原告李伟雄,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王维琼、陈慧霞,均系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德政中路312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徐柏铭。第三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5号。法定代表人姚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雄诉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雄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伟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55.55元,由原告李伟雄负担。审 判 长  王伟雄人民陪审员  崔 萍人民陪审员  张黛乔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怡筠陈秋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