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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21-05-19

案件名称

郭清润、王丰辉、茌平县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其他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清润;王丰辉;茌平县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临民保字第6号 申请人郭清润,男,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申请人王丰辉,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申请人茌平县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城南105国道东。 申请人郭清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30日,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茌平县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名下的鲁P7T957号小型轿车一辆。当日,被申请人王丰辉向本院交纳5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达成一致,申请人申请本院冻结被申请人王丰辉所有的现金5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丰辉所有的现金5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永岭 审判员  刘文辉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柳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