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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1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王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1160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1983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杜某某,男,1956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7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杜月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15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案件款5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538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化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