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酒泉智信公司与嘉峪关红日房地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酒泉市智信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市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225号原告酒泉市智信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南郊工业园大得利路20号。法定代表人陈永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军,该公司员工。被告嘉峪关市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明珠路。法定代表人邱学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原告酒泉市智信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嘉峪关市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泉市智信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2元,减半收取340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