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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织商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与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织商初字第487号原告: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金根。委托代理人:陈建晶。委托代理人:陈刚。被告: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豪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