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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鄄执字第3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董如玉、孟祥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董如玉;孟祥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执字第398-1号申请执行人董如玉,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孟祥明,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申请人董如玉申请执行孟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如玉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教育履行,被执行人孟祥明履行了一部分法律义务。现在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在金融部门有开户记录,但无存款,在房产局及车辆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王思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