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鄄执字第3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董如玉、孟祥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董如玉;孟祥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执字第398-1号申请执行人董如玉,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孟祥明,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申请人董如玉申请执行孟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如玉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教育履行,被执行人孟祥明履行了一部分法律义务。现在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在金融部门有开户记录,但无存款,在房产局及车辆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王思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