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铁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西安东辆工贸公司与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铁路运销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东辆工贸公司,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铁路运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铁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东辆工贸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太华路纱厂街95号。法定代表人程自强,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尔钢,西安东辆工贸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铁路运销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五一路4号。负责人孙建军,经理。西安东辆工贸公司申请执行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铁路运销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的(2013)西铁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铁路运销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西安东辆工贸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064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铁路运销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3年10月23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用大众途锐牌机动车(车架号:WVGAB97P8BD039495;发动机号:CJI020495)一辆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车辆修理检查费人民币90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人民币6400元。现被执行人已将大众途锐牌机动车(车架号:WVGAB97P8BD039495;发动机号:CJI020495)一辆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并办理完过户手续,案件诉讼费人民币6400元也已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3)西铁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光平代理审判员 王 嘉代理审判员 王秋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