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阳法平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平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周某,女,汉族,1961年10月2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被告陈某,男,汉族,1957年8月5日出生,住惠州市惠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愿意与被告在庭外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通过庭外解决本案纠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缴纳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审判员 魏智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志尚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