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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虎行诉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褚建良与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虎行诉初字第0005号起诉人褚建良,男,汉族,1969年1月17日生。起诉人褚建良述称:2012年10月听说苏州乐园管理处不存在了,导致其事业编制也不存在了。为此事于2013年6月6日至苏州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提交了申诉书,要求恢复事业编制身份。之后,材料转至高新区信访局,区信访局又要求苏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处理,2013年7月24日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了书面答复。因对该答复不满,于2013年7月31日至苏州新区信访局申请复查,2013年8月7日苏州市虎丘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苏虎访复不受字(2013)第1号的信访复查不予受理决定书。嗣后,因不服该不予受理决定书,向苏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9月13日苏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书面答复不予受理。其认为,苏州市虎丘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信访复查不予受理决定书,剥夺了《信访条例》赋予公民的权利,应视为行政不作为,故于2013年9月25日至虎丘法院对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苏虎访复不受字(2013)第1号信访复查不予受理决定书,并由其改正。本院认为,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再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因此,起诉人不服信访复查不予受理决定书,可逐级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故该信访复查不予受理决定书不具有可诉性。另外,因该不予受理决定书并未对起诉人要求恢复事业编制身份产生实际影响,故其不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褚建良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顾文娟审判员  陆 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沁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