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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华与牛连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牛连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578号原告:王华。被告:牛连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与被告牛连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牛连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对被告牛连胜的起诉。案件受理1025元,由原告王华负担。审 判 长  赵树亮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尹新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