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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宾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罗冲申请执行张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冲,张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宾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罗冲。委托代理人刘兴国,宜宾县锐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庆。罗冲与张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宜宾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冲于2013年10月17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36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庆自动履行30000元,余款63676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宜宾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洪审 判 员  邓固红代理审判员  刘春琼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