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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商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商初字第912号原告: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1110三威大厦***室。法定代表人:袁建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兴科,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号。法定代表人:于德利,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26元,由原告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