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华龙日清纸品(许昌)有限公司与漯河雀客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龙日清纸品(许昌)有限公司,漯河雀客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364号原告华龙日清纸品(许昌)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邓庄乡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金安,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会强,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漯河雀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颍北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蔡民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龙日清纸品(许昌)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雀客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龙日清纸品(许昌)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漯河雀客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龙日清纸品(许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漯河雀客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1元、减半收取826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华龙日清纸品(许昌)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恒干审 判 员 王小丽人民陪审员 刘法献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静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