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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初字第05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谭×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怀民初字第05344号原告谭×,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被告王×,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原告谭×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丽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08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有一女王××。因双方婚前缺乏深刻了解,婚后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经人多次调解无效。被告虽然不同意离婚,但又不愿意改正自己身上的缺点,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再勉强下去只能给原告造成精神痛苦。现起诉要求: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生育一女王××,现就读于怀柔金桥双语幼儿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故于2013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庭当庭电话征求被告意见,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且双方之女年纪尚小,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和家庭。为维护一个美满的家庭,双方都应克制自己,相互忍耐,家庭生活中发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但应及时化解,使夫妻感情重归于好,故对于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谭×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丽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