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与喻方骅、邓亮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喻方骅,邓亮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897号原告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章启光。委托代理人张毅葭(原该公司员工),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方骅,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邓亮,女,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喻方骅、邓亮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章国栋代理审判员 周 颖人民陪审员 钱志维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