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2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与胡家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胡家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953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裘子健。委托代理人:赵垚瑶、孙广文。被告:胡家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诉被告胡家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家兴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家兴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家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翔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