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滨商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杭州恒信五金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恒信五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滨商初字第821号原告杭州恒信五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金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辛本峰。被告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法定代表人骆光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红玲。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恒信五金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恒信公司)与被告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商职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3年10月23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恒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金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辛本峰,被告商职院的委托代理人吴红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恒信公司诉称:商职院于2012年12月12日与浙江动派家具有限公司(简称动派公司)签订一份旅游烹饪学校实训室综合改造升级项目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256,000元;合同签订前动派公司支付12,800元质量保证金给商职院,合同签订后商职院支付给动派公司预付款76,800元。合同签订后,动派公司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全面履行了合同,商职院除了支付预付款外,其他还有货款和质量保金计192,000元至今未支付。由于动派公司欠���信公司货款278,471元,因动派公司与商职院签订的合同部分材料是由恒信公司供应,故动派公司同意把商职院欠动派公司的192,000元货款转让给恒信公司。现恒信公司起诉来院要求:1、判令商职院支付货款192,000元;2、诉讼费,由商职院承担。被告商职院辩称:1、根据合同约定,经验收合格后,商职院才应支付剩余70%的工程款。起诉之前,工程尚未验收,故不符合付款条件。在诉讼过程,经法院调解,恒信公司代为履行尾款工程的安装和维修,经商职院验收,系合格。2、2013年10月18日,拱墅区人民法院另案查封了这笔债权,共计86,000元。商职院在解封之前,无法履行相应款项的付款义务。恒信公司为证明的自己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综合改造升级项目合同1份,证明商职院与动派公司就工程的权利义务作出了相应的约定。2.3013年7月26日对账单1份,证明商职院欠动派公司货款256,000元,保证金12,800元。3.2013年7月20日对账单1份,证明动派公司欠恒信公司货款278,471元。4.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及特快专递告知函各1份,证明动派公司将对商职院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恒信公司。商职院为证明的自己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综合改造升级项目合同1份,证明商职院与动派公司存在合同关系。2.银行回单1份,证明商职院已支付预付款76,800元。3.项目执行情况说明1份,证明动派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完合同义务。4.验收报告,证明工程于2013年10月17日验收合格。5.拱墅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证明其要求商职院协助冻结款项86,000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作如下认证:一、对恒信公司提供的证据。对证据1、证据3、证据4,商职院没有异议;对证据2,商职院提出异议,认为未经过其盖章确认,但其欠款金额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本案事实,故确认其证据效力。二、对商职院提供的证据。对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恒信公司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本案事实,故确认其证据效力。对证据4,恒信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恒信公司异议成立,故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12月12日,商职院(甲方)与动派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旅游烹饪学校实训室综合改造升级项目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256,000元;货款支付,甲方预付款30%,剩余70%货款,乙方凭验收合格报告、发票到甲方结算;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5%,自验收合格后满12个月没有质量问题,甲方退回给乙方。合同签订前,动派公司支付给商职院质量保证金12,800元���合同签订后,商职院支付给动派公司预付款76,800元,动派公司依约进场施工。2013年7月20日,经对账确认:动派公司欠恒信公司从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7月20日的材料款278,471元。2013年7月26日,动派公司与恒信公司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约定将货款及质保金268,800元转让给商职院。在诉讼过程,经本院调解,恒信公司将尾款工程进行安装、修缮。2013年10月17日,该工程业经商职院验收合格。本院认为,经核算,商职院尚欠动派公司款项179,200元、质保金12,800元。动派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恒信公司,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商职院对所涉工程验收合格,70%款项的付款条件已经符合协议要求,故对恒信公司要求商职院支付款项179,200元,本院予以支持。有关质保金,根据协议要求,应该自验收合格后满12个月没有质量问题,方可退回。因其付款条件尚不具备��故对恒信公司提出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商职院提出其他法院查封之事,属于执行异议,不属于本案裁决事项。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恒信五金材料有限公司款项179,200元。二、驳回原告杭州恒信五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杭州恒信五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4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来建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