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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304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4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徐某,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2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斐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初至2013年3月初,被告人程某在深圳崇达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上班期间,收集他人在生产线上盗窃时遗漏的金粉残渣累积21.5克,后偷偷带离出厂外变卖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5,300元。2013年3月4日、2013年3月19日、2013年3月24日,程某从产线上的镀金槽内又盗取金粉2.8克,为自己打造出一枚金某指。2013年4月11日,深圳崇达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通过查阅监控录像中发现程某的盗窃行为,遂报案。同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民警到深圳崇达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将程某抓获并缴获金某指一枚。经鉴定,程某盗窃的金粉累计24.3克,价值人民币7,991元。程某归案后揭发了贺某(另案处理)的犯罪行为,经侦查机关查证,程某揭发的犯罪行为属实。2013年10月29日,被告人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7,991元,被害单位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经全额退赃,并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加 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勇(兼)书记员 詹   舒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