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伍建军与黄炳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建军,黄炳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伍建军,男。被告:黄炳贵,又名黄丙贵,男。本院在审理伍建军诉黄炳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建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伍建军负担。审 判 员 丁秋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曹慧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