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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伍建军与黄炳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建军,黄炳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伍建军,男。被告:黄炳贵,又名黄丙贵,男。本院在审理伍建军诉黄炳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建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伍建军负担。审 判 员  丁秋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曹慧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