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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1009号原告蒋某某,女,1982年5月18日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被告唐某某,男,1976年6月12日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小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