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1009号原告蒋某某,女,1982年5月18日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被告唐某某,男,1976年6月12日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小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