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洪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陶五美与陶厚亮、陶厚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五美,陶厚亮,陶厚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洪民初字第339号原告陶五美,女。委托代理人王志亮,溧水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一陶厚亮,男。委托代理人刘青梅,女。被告二陶厚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五美诉被告陶厚亮、陶厚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五美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陶厚亮、陶厚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五美撤诉。审 判 长 武宁琪审 判 员 孙忠武人民陪审员 杜春宝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王启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