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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民一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荣民一初字第2046号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俊英,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昌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胡俊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被告脾气暴躁,双方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经济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殴打原告及儿子,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2008年1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至今没有和好夫妻关系,特起诉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复印件;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3、(2008)荣民一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4、证人伍德容、吴木兰、周某甲证言材料;5、手机短信照片、通话记录语音光盘;6、证人周某甲、付淑华、吴明才当庭证言。被告未答辩和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上半年经人介绍恋爱,1998年6月4日在荣县铁厂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9年9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周某甲。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常发生吵闹、打架。原告于2008年11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果,尔后,原、被告先后外出异地务工至今,现原告以经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和好夫妻关系,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由,再次起诉来院,引发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自愿婚姻,但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经常吵闹打架,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未果后,双方外出异地务工、异地生活,夫妻间缺乏应有的沟通与交流,夫妻感情日渐淡薄,以致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和自理抚养费抚养婚生子周某甲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周某甲由原告王某某抚养,其抚养费自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昌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孟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