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城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冯龙进与周孝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冯龙进,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8********,汉族,农民,住阜宁县羊寨镇镇西居委会*组**号。委托代理人潘地松,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孝刚,驾驶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号。负责人蔡谢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冰、徐千喻,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龙进与被告周孝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龙进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孝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龙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由原告冯龙进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彭 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文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