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执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晓菁与青岛森之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菁,青岛森之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1015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菁,女,汉族,现住青岛市四方区。被执行人青岛森之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魏新建,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晓菁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森之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000元,执行费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3年10月30日全部案款由办案人员执行完毕。至此,全部案款执行完毕,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2012)崂民三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建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