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陈平、文乾临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刑初字第0027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平,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2年7月31日因诈骗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2012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4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文乾临,男,汉族,大学文化,无业。2012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4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新检刑诉(2013)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平、文乾临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平、文乾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4日,被告人陈平冒充陕西省政府机关处长,称拿出18万元,以能安排被害人李某某到西安市曲江管委会担任主任助理的工作为由,骗取李某某信任后,在本市西一路一餐厅收取被害人李某某8万元人民币。2012年10月3日,乔伟(另处),被告人陈平与李某某见面时,陈平给李某某介绍乔伟系西安市市长秘书,有能力安排李某某工作。后陈平将收到的8万元中的25000元留下,其余的5万元交给乔某某。乔某某自己留下6000元,将其余的44000元交给被告人文乾临办理李某某工作。文乾临将44000元据为己有。2012年12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陈平,乔某某对李某某继续行骗时,被民警抓获。破案后从乔某某处追回赃款5600元随案。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移送并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平、文乾临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提起公诉,提请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陈平、文乾临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不做辩解。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被告人文乾临通过乔某某(另处)放出消息称,可以帮人安排曲江管委会主任助理的工作。被告人陈平接到此消息后,于2012年9月14日冒充陕西省政府机关处长,称拿出18万元,便能安排被害人李某某到西安市曲江管委会担任主任助理的工作,骗取李某某信任后,在本市西一路一餐厅收取被害人李某某8万元人民币。2012年10月3日,被告人陈平及乔某某与李某某见面时,陈平给李某某介绍乔某某系西安市市长秘书,有能力安排李某某工作。后陈平将收到的8万元中的25000元留下,其余的5万元交给乔某某。乔某某自己留下6000元,将其余的44000元交给被告人文乾临办理李某某工作。文乾临将44000元据为己有。后文乾临以省领导“文部长”的名义约见被害人李某某,以给其安排西安市曲江管委会主任助理一职为由,索要其简历。2012年12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陈平,乔某某对李某某继续行骗时,被民警抓获。破案后从乔某某处追回赃款5600元随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李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2年8月我表哥徐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陈平,当时陈平自称是省政府机关的一名处长,有一个名额可以将我安排到曲江新区管委会工作,职务是主任助理,并且保证是正式事业单位编制。一直到9月14日,我和表哥一起请陈平在西一路的“品居”中餐厅吃饭,他说安排工作的事情很紧急,需要抓紧办理,并称需要各种费用共计18万,我当时给了他8万元,他给我写了张收条后让我回家等消息。不久陈平又介绍我认识了“乔秘书”,称其为陈宝根市长的秘书,能帮我办理工作的事情。之后又介绍我认识“文部长”,“文部长”让我准备简历,还对我说管委会的工作不好办,让我先去曲江遗址公园做讲解员过渡一下。后来“乔秘书”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再准备5万元,等签合同时带上,钱一交给他就能签合同了。我觉得不对劲,因为他们一直没有给我安排曲江管委会的工作,只是在向我要钱,我就决定报案了。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2年12月17日将被告人陈平、文乾临抓获。证人乔某某的证言:2012年9月,陈平说想帮一个叫李某某的女孩联系去曲江管委会工作,我就对朋友文乾临讲了这件事,并介绍陈平和文乾临认识。到了10月份陈平打电话让我去兴庆路的一家饭店和李某某以及她表哥一起吃饭,当时陈平对他们介绍我是“乔秘书”,还说我是陈宝根市长的秘书,我当时没有承认,但也没有否认。之后陈平给我50000元钱,说是李某某为了联系工作给的,当时我母亲生病,我用了6000元,其他的都通过银行转账交给了文乾临。证人徐某某的证言:2012年8月底,我的朋友说他认识省政府一个“陈处长”,并称该处长有一名曲江管委会主任助理的招聘指标,我便让表妹李某某和“陈处长”联系。9月份的一天“陈处长”打电话约我们见面,我们便到西一路“品居”中餐馆吃饭,席间“陈处长”提出两个月便可以把工作的事情办好,但需要费用18万元。之后我们先给了“陈处长”8万元,“陈处长”给我们打了收条,并承诺事情很快就能办好,让我们回家等消息。一直到11月份,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陈处长”说陈宝根市长的秘书要见她,我们便一起赶到约定好的兴庆路的一家饭店,见到“陈处长”和一名男子,“陈处长”介绍那名男子就是陈宝根市长秘书,名叫乔某某。乔某某当时对我们说先将李某某安排到曲江海洋馆工作,并保证一个月内将李某某安排到曲江管委会任主任助理。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公安机关扣押单证明了从乔某某处扣押赃款人民币56000元。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证明材料证明,其在编在岗人员中,无“陈平”此人。西安市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证明材料证明,未招聘办公室主任助理或文员,且从未委托其他机构与个人进行招聘。8、被告人陈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2年8月底我收到朋友短信,称西安市曲江新区管委会招聘主任助理,如果想应聘需要准备费用18万元,我便也将该短信转发给其他朋友。后来李某某打电话联系我,我便让她在省政府西门等我。见面后我自称在省政府工作,是处长,但工作部门不方便向她透漏。我告诉她可以办理的工作职位是曲江管委会的主任助理,整个事情办成需要18万左右。9月14日我给李某某打电话约她在西一路的“品居”中餐厅见面,李某某和她表哥一起来的,我告诉他们曲江管委会的领导看了李某某的简历很满意,工作的事情已经基本定下来了,并收了他们80000元“订金”,让他们回家等消息。后来我找到乔某某,给了他50000元,乔某某表示要当面见一下李某某,于是我就打电话约李某某10月3日在兴庆路一家饭店见面。当天我向李某某介绍说乔某某是陈宝根市长的秘书,乔某某当时也没有否认。乔某某给李某某讲了工作的事情,还说可能要先去曲江海洋馆或遗址公园过渡,并让他们回家继续等消息。后来乔某某对我说要让李某某多准备50000元,有了这50000元便可以直接报到上班了,李某某约我们还在“品居”中餐厅见面,我一去便被抓获了。9、被告人文乾临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2年8月底我通过朋友乔某某认识了陈平,之后又通过陈平介绍认识了李某某。陈平当时自称是“陈处长”,并称我为“文部长”,我没有否认。陈平向李某某承诺我们能给她办理曲江新区管委会主任助理一职,并收取了李某某费用,具体多少我不知道,我让李某某准备好简历后就回家等消息。之后乔某某对我说陈平给了他50000元,他母亲生病用了6000元,其余的44000通过银行打我帐上了。其实我根本没有能力给李某某办理主任助理一职,她又不断催促我们,我就搪塞她说要先去曲江海洋馆或遗址公园做讲解员过渡一下,之后再调去曲江管委会。再后来我们就没有联系了,直到12月17日我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平、文乾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平、文乾临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被告人陈平、文乾临能自愿认罪,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平、文乾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文乾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陈平、文乾临未退赔之赃款继续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齐 欣人民陪审员 成 放人民陪审员 陈妮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