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确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薛众琴、朱定金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众琴,朱定金,薛众梁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确字第0008号申请人薛众琴。申请人朱定金。申请人薛众梁。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薛众琴、朱定金、薛众梁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陈卫平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薛众琴、薛众梁为申请人朱定金之子女,1997年申请人朱定金与其夫薛文龙购买太仓市城厢镇南园新村16幢205室商品房一套,2000年4月9日,薛文龙因病去世。申请人薛众琴、朱定金、薛众梁因继承纠纷,于2013年10月17日经太仓市城厢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朱定金、薛众梁自愿放弃太仓市城厢镇南园新村16幢205室房产的继承权,申请人朱定金将自己拥有的该套房子份额赠与申请人薛众琴,即该房屋产权归申请人薛众琴所有。二、本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今后再无任何纠葛。本院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陈卫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