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浙江名印包装有限公司与邵尊桂、深圳市峰之印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尊桂。委托代理人:金尊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名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侠春。委托代理人:倪振杨。委托代理人:倪雪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峰之印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式正。上诉人邵尊桂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名印包装有限公司、深圳市峰之印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3)金东商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尊桂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尊桂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尊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邵尊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玉强审 判 员 汤 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