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减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富磊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减字第1206号罪犯刘富磊,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自流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刘富磊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9年11月22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同案犯上诉,经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以(2011)自刑一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3年10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实行了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提出,罪犯刘富磊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2月16日评为优秀通讯员,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的计分考核累计积分为162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富磊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态度端正。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呈报的该犯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富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富磊予以减刑一年,刑期至2013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伟勋审 判 员 : 伍 健代理审判员 : 陈 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 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