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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瓯梧商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袁春生与陈九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春生,陈九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瓯梧商初字第655号原告:袁春生。被告:陈九标。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春生与被告陈九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九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春生撤回对被告陈九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袁春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群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沈茜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