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瓯梧商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袁春生与陈九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春生,陈九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瓯梧商初字第655号原告:袁春生。被告:陈九标。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春生与被告陈九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九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春生撤回对被告陈九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袁春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群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沈茜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