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法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高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法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被执行人徐某某,女,汉族,住陕西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徐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高某一次性支付案件款82300元,下余案件款(即20000元的借款),申请执行人高某自愿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追偿,且不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徐某某已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案件款也已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