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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民终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吴某乙、郭某等与吴某甲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郭某,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1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己。上诉人吴某甲为与被上诉人吴某乙、郭某、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吴某甲在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虽向本院交纳了上诉案件受理费,但已超过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湘华代理审判员  徐燕飞代理审判员  王红良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赛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