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申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方××等与陆甲、陆乙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申字第1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肖××。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乙。再审申请人徐××、方××为与被申请人陆甲、陆乙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浙金民终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方××申请再审称:陆丙原跟随母亲生活,现母亲死亡,父亲被判刑。在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监护有争议情况下,陆丙母亲原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指定再审申请人担任监护人,具有法定效力。原审法院认为陆丙由被申请人抚养更适宜孩子成长没有依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原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认为陆丙由被申请人陆乙抚养较为适宜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并无不当。徐××、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张燕燕代理审判员 梁 立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范 华 搜索“”